[文件名稱] : | 垣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垣曲縣農村經營性資產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件文號]: | 垣政辦發〔2024〕12 號 | [成文日期] : | 2024年05月23日 |
[發布日期] : | 2024年05月23日 | [狀態] : | 有效 |
(垣政辦發〔2024〕12 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垣曲縣農村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垣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垣曲縣農村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依據《山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山西省鄉村振興局 中共山西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和《垣曲縣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細則》等有關制度項目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資產類別
第一條 本文所指農村經營性資產是指縣鄉村振興局2016年以來用于產業發展(含資產收益)確權到村的資產;縣水工程移民事務中心2017年以來用于產業發展確權到村的資產和縣委組織部、縣農村經濟事務中心2017年以來撥付到村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項目扶持資金(含資產收益)形成的資產,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第二條 縣鄉村振興局確權到村的經營性資產主要指: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用于經營的房屋、廠房、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旅游電商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村集體興辦的企業(產業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股權資產、債權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三條 縣水工程移民事務中心確權到村的經營性資產主要指: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投向產業發展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于移民村集體所有。
第四條 縣委組織部、縣農村經濟事務中心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項目扶持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指:扶持資金直接服務于村集體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固定資產,包括廠房、機器設備、倉庫、銷售場所、車輛、農業基礎設施等,以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股權資產、債權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將縣農村經營性資產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1.縣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局、農經中心):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督促指導將農村經營性項目資產納入農村集體“三資 ”管理范圍,加強資產清產核資、后續監管、指導和服務等。統籌鄉鎮村及相關部門完善管理體制,摸清經營性資產底數,建立動態臺賬,規范收益分配,健全管護機制,強化資產監管指導和考核。
2.縣水工程移民事務中心:摸清移民后期扶持到村經營性資產底數,建立動態臺賬,對經營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履行監管責任,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各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農村經營性資產管理直接責任, 負責資產登記入賬、確權、收益上繳及分配、效益發揮、后續管護、資產處置及防止資產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4.村“兩委”:具體負責本村經營性資產管理工作做好登記、確權,規范收益上繳及分配,強化后續管護等工作。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六條 各行業部門確權到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按照項目審計結果作為入賬依據。
第七條 各行業部門投入到村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所有權按投資比例確權到村。各行業部門對資產管理工作已出臺相關規定的,按照各行業部門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確定經營性資產權屬的基礎上,資產所有者(各鄉鎮、村)要按照移交清單或其他證明資料,對本區域內已經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逐一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全部納入農村“三資 ”管理平臺,納入村級集體財務會計賬簿核算。
第九條 農村經營性資產登記,要登記資產的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經營人、收益權人及處置等相關內容,確保內容無遺漏、數據無差錯。資產實施動態管理,縣、鄉鎮、村三級信息要及時更新,行業部門每年要將新納入農村經營性資產管理的相關資料及時上報縣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備案,確保農村經營性資產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條 農村經營性資產完成確權登記后,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農業農村部門落實監管主體責任,行業部門落實監督指導責任,鄉鎮政府落實監管直接責任,村委會落實資產管理具體責任。對資產管理中出現的侵占挪用、騙取套取、截留私分、貪污挪用、非法占用、違規處置、損失浪費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嚴肅追責。
第十一條 經營性資產要明晰產權關系,防止資產流失和被侵占,確保持續有效發揮效益,對長期閑置的要進行盤活使用,對合同協議簽訂不規范的要規范完善,對虧損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經營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經營性資產所有者直接經營項目資產的,在明確經營責任和經營目標的前提下,自行對資產進行運營管護;經營性資產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依法、依規、依責確定經營主體。資產所有者必須與經營主體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收益、期限、運行費用、風險承擔、管護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管護經費根據運營方案及合同約定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第十二條 各鄉鎮和相關部門做好農村經營性資產運行情況核查工作,由縣農業農村部門(農經中心)牽頭成立聯合考核組,每年第一季度前對上一年度的經營性資產收益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資金分配參考依據。
第四章 收益管理及分配
第十三條 根據農業產業發展的特殊性,經營性資產的收益率不低于3%,對于資金使用具有特殊性的部門,可按照行業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堅持發展優先,收益分配要堅持分配與積累并重,注重擴大再生產,不斷增加集體積累,同時兼顧發展公益事業,保護成員權益。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經濟發展,激發農村資源資產要素活力,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確保分配水平可持續。
行業部門對于資產收益分配有特殊要求的,嚴格按照行業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 農村經營性資產要嚴格執行資產折舊制度,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處置,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要根據權屬履行相應的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資產,不得將資產進行抵押擔保。
第十六條 對于需要處置的經營性資產,由村“兩委”會同產權主體提出處置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報經鄉鎮審核,資產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對屬于國有資產的經營性項目資產的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農村經營性項目資產的處置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公示,處置收入納入村集體收入統一管理,村集體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對農村經營性項目資產進行轉讓或采取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的,須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資產處置程序進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損毀的,各監管主體須及時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分類處置有關資產。損毀資產能夠修復、改造的,監管主體要督促指導產權所有人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使用功能;確實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資產損毀的或違反辦法擅自處置資產的,追究相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