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垣曲縣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10-08 18:03 來源: 垣曲縣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字體: 大 中 小 】 打印本頁
信息索引號 | YC04100/2024-01285 | 發布時間 | 2024-10-08 | ||
發布機構 | 垣曲縣人民政府 | 文號 | 垣政辦發〔2024〕22號 | ||
主題詞 | 綜合政務 | 體裁 | 政辦發 |
垣曲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垣曲縣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自2024年10月1日起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垣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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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縣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1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將國家機關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情況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結合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等特點,按照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劃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劃為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
第六條 購買主體在遵循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特點設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七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條 以下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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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少彿?、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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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徺I主體的人員招用和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由省級統一管理,我縣因工作需要可在全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和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基礎上予以細化,不再編制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四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結合職責范圍和政府購買服務意向,對照指導性目錄,經本部門“三重一大”會議商定后,擬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設定績效目標等前期績效管理工作;結合政府購買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并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擬定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經財政部門審核,重點審核政府購買服務的必要性,審核是否符合《山西省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范圍,審核績效目標內容的完整性、可行性、邏輯性、規范性等。財政部門審核后,購買主體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方可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十五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且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年度中新增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調整預算步驟辦理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審核手續。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和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合同及履約
第二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原則上還應當根據《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綜〔2021〕83號)文件精神,使用統一規范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樣式。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購買主體在與自然人簽訂服務合同時,不得涉及本辦法第十條第5款內容。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對象、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績效目標及評價指標,資金結算方式,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和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有效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共享,符合政府信息公開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垣曲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